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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时刻︱“定金”还是“订金”?

发布时间:2023-11-13 19:47:23 推广 来源:中国报道

中国报道讯(通讯员葛钰瑶)小张决定在4S店购买一款轿车,但销售员告诉小张,该款车型没有库存,需小张支付一定费用后才能为其调货,约一个月后即可提车。小张接受并按照要求支付了5000元。4S店收款后向小张出具了“订金”收条。两个月后,小张仍未接到提车通知,销售员告诉小张,还需要等6个月,若小张不愿意再等,可以原数退还订金。随后,小张要求4S店双倍返还订金被拒。请问,小张的主张有道理吗?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定金”具有双重担保功能,是指合同当事人于合同订立时或合同履行前,由一方向另一方交付的具有担保性质的资金。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义务的,丧失定金;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义务的,双倍返还定金。而“订金”不具有担保性,支付订金通常是预付款或先期支付行为。因此,订金支付方不能依据定金罚则要求收取方双倍返还订金。需要注意的是,若当事人出具的是“订金”收条,但只要双方约定了定金性质,如“交付订金一方不履行义务的,丧失订金;收取订金一方不履行义务的,双倍返还订金”,当事人仍可主张定金权利。

具体到本示例中,4S店出具的是“订金”收条,若小张与4S店约定了定金性质,小张有权要求4S店双倍返还“订金”,否则,小张不能主张定金权利。

责任编辑:马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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