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报道讯(通讯员张富凤)近日,家住林区的小王因一起继承遗产案件来到和龙林区基层法院,立案庭法官经审查发现小王及小王的父亲的户籍所在地均属于和龙市人民法院管辖,于是告知小王选择和龙市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小王却坚持主张在林区法院进行诉讼,小王表示自己和父亲2014年就在林区法院管辖范围居住,并主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五条: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住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经常居所视为住所。因此主张要在林区法院进行诉讼。
那么本案的管辖法院到底应该是经常居住地的法院还是户籍所在地法院呢?
小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主张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属于一般管辖。但小王是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属于专属管辖。本案中小王父亲住所地和主要遗产所在地均不在林区法院辖区,虽然小王提出其父亲经常居住地在林区管辖,但与法律规定相悖。因此,小王应选择主要遗产所在地的和龙市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责任编辑:马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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