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报道讯(通讯员葛钰瑶)小蒋养了一只泰迪犬,某天在小区里面牵绳遛狗时,邻居孙某路过,见小蒋养的泰迪犬非常可爱,就伸手逗了逗狗,没想到泰迪犬害怕陌生人,将孙某咬伤。请问,孙某能要求小蒋承担赔偿责任吗?如果小蒋遛狗没有牵绳呢?或者小蒋养的是藏獒呢?
【法官说法】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的侵权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即被侵权人不需要去证明饲养人或管理人存在过错,只需证明他们饲养或管理的动物造成了损害即可。但是,饲养人也不是无条件全部赔偿,如果被侵权人故意殴打、挑逗、无视警戒标志、不听管理人员劝阻而跨越隔离设施接近、盗窃他人动物而使饲养动物伤人,那么其行为构成重大过失,此时可以减轻甚至免除侵权人的责任。根据《民法典》规定,如果饲养人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如未将饲养的狗装入犬笼或者给狗戴嘴套等,进而造成他人损害,那么只有在被侵权人是故意的情况下才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
本示例中,孙某因挑逗泰迪犬被咬伤,应由泰迪犬的饲养人小蒋承担侵权责任,但其责任可以被减轻。如果小蒋遛狗没有牵绳,那么就算孙某是因为逗泰迪犬才被咬伤,小蒋的责任也不能被减轻。此外,根据《民法典》第1247条规定,如果小蒋饲养的是藏獒等禁止饲养的烈性犬,那么无论孙某是否有逗狗行为,小蒋都要承担赔偿责任,不存在减轻责任的可能。
责任编辑:马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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