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报道讯(通讯员葛钰瑶)某公司招聘项目经理,经过严格的初试、笔试和面试,综合测试下来,张女士排名第一,林先生排名第二,但是最终录取的却是林先生。张女士找到公司负责人讨要说法,负责人称此项目经理职位为男性优先,张女士不能接受此说法,认为该公司侵犯了其平等权。那么,该公司所称的“男性优先”是否合法呢?
【法律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该公司所称的“男性优先”是不合法的。项目经理并不属于对性别有特殊要求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该公司以“男性优先”对公民以区别对待,明显是对女性的歧视,所以该公司的说法侵犯了张女士的平等权。
责任编辑:马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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