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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行政非诉执行监督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3-12-15 19:33:28 推广 来源:中国报道

中国报道讯(崔美娜 报道)行政非诉执行在我国司法领域一直存在着诸多困难和问题,近年来有部分学者提出了一些关于行政非诉执行的对策,为我国检察机关监督行政非诉执行提供了很好的参考。行政检察相对于刑事、民事检察来说,是四大检察中的短板,补齐行政检察这个短板业务,是全面推进检察监督能力的基础,是我国践行依法治国道路的坚定基石。

司法实践中发现了检察机关行政非诉执行监督中的一些问题。本文通过研究检察机关监督行政非诉执行现状,分析实践中存在的困难,提出监督案件来源匮乏、监督方式刚性不足、监督理论依据不足三个主要问题,结合司法实践探寻解决问题和困难的方法,完善检察监督非诉执行的路径。

行政非诉执行就是指人民法院依据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对行政机关的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执行裁定,对法定期限内不履行行政决定,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行为。法院执行的是未经过行政诉讼裁判程序,没有法院判决的行政决定,因此叫做行政“非诉”执行。

学者们认为行政非诉执行有以下几个特征:行政非诉执行主体是人民法院;行政非诉执行的依据是已经生效的具体的行政行为;行政非诉执行的执行标的是财物和行为。

最高检从2018年开始,大力开展行政非诉执行监督业务专项活动,2019 年起最高检陆续发布行政检察典型案例,2020 年至2022年新冠疫情蔓延,反复肆虐我国经济,最高检为保护民营企业发展,要求行政检察部门助力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对涉企案件监督提供司法保障,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最大化。自2018年至2022年,最高检陆续发布指导性案例,加速检察机关行政非诉执行监督业务的发展,各地方检察机关行政检察部门在最高检的指引下,开展专项活动,根据近几年检察机关开展的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活动,最高检发布的典型案例,吉林省长春市的案例以及吉林省延吉市的案例,对该类监督活动进行概括分类,从中发现问题进行下一步探讨。

在司法实践中,绝大部分检察机关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件来源都是由最后一种方式,即依职权发现。从高检院的通报数据来看,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件主要的监督方式是依职权监督,占比达到96%,依申请发现案源占比4%,比例极少。总体来看,检察建议这种行政非诉执行监督的主要监督方式,有着监督方式单一、缺乏刚性等问题。

解决检察机关行政非诉执行监督问题的对策。检察机关享有法律监督职能,肩负监督纠正破坏法治行为的任务,在我国的政治构架和治理体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对行政非诉执法的监督工作是担负着法律赋予检察院神圣性的职能,也担负着解决执行难问题的重要使命,担负着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救济行政司法犯罪的重要职能。实现检察机关行政非诉执行监督,需要从源头治理,多举措拓展案件线索来源;还需增强检察监督方式的刚性,加大监督覆盖范围,保障权益救济措施;最后还需要完善法律规定,填补法律空白、增强监督依据。真正建立检察机关行政非诉执行监督长效机制,保障公共利益、维护公平正义、实现监督职能。

检察机关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是检察机关刑事宪法赋予的监督职能,目前在司法实践中面临着诸多问题,本文归纳问题中的三个重要部分加以解决,提出了一些完善建议。建议从源头抓起,在寻找线索方面入手,结合宣传、大数据提取、建立派出机构等相关机制,深入解决案件源头获取问题;在监督过程中,探索多元化监督手段,强化监督方式刚性,发挥沟通协调的柔性,与法院、相关行政机关建立良性长效的监督工作机制,注重类案监督,确保提出的检察建议具有专业性、精准性和可操作性;监督依据方面,完善立法,细化规范,强化救济,提升检察监督质量,扩大检察监督影响力。笔者相信,在众多行政法学家的共同努力下,检察机关行政非诉执行监督将更加完善、成长,为检察工作的整体提升提供动力,为执行程序的完善提供保障,为法治国家的建设提供有力保障。(延吉市人民检察院供稿)

 

责任编辑:马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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