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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亡者”归来,如何面对妻离子散?

发布时间:2023-12-26 20:14:13 推广 来源:中国报道

中国报道讯(通讯员葛钰瑶)2002年王某与小芬结婚,育有一子小强。20046月,王某不辞而别。20088月,小芬向其所在地的法院申请宣告王某死亡。20098月,法院判决宣告王某死亡。201010月,小芬将儿子小强送给邻县的张三夫妇收养,卖掉了与王某婚后共同购置的房屋,并将王某婚前购置的一辆小汽车送给了自己的堂弟小伟,之后与本村的黄某结婚。2012年,王某突然回到家乡,要求张三夫妇归还孩子,要求小伟归还自己的汽车。王某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呢?

【法官说法】在通信技术日益便捷的当今社会,“亡者”归来的情形日益罕见,但也不排除偶尔会有这种情况。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如果自然人被宣告死亡后又重新出现,将会导致以下的法律效果:

(1)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如果其重新出现,原来的婚姻关系一般情况下可以自行恢复。但以下两种情况不能恢复:一是其配偶已经再婚,二是其配偶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

(2)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如果其重新出现,除非收养人同意解除收养关系,否则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行为无效。

(3)被宣告死亡的人的财产被继承后,如果其重新出现,则其原来的财产原则上可以要求返还;如果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责任编辑:马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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