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报道讯(通讯员葛钰瑶)马先生与罗女士协议离婚,约定五岁的儿子马伟随妈妈罗女士共同生活,马先生每月给付生活费1000元。一年后,罗女士与张先生再婚,新家庭关系融洽,继父张先生待马伟如同己出。罗女士提议儿子马伟改随继父姓,更名为张伟,马先生认为儿子改了姓之后,自己就不需要承担抚养费了,而且自己也无意再继续支付儿子的生活费,遂同意改姓。但罗女士认为前夫马先生应该继续承担抚养费,双方协商无果,诉至法院。
【法官说法】父母解除婚姻关系并非割裂子女与父母之间的关系。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显然,本案中,马先生并不能因为孩子改姓而解除对未成年孩子的抚养义务。
另外,父母给八周岁以上的孩子改姓,需征求孩子的意愿。《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在具有意思表示能力时,有权行使姓名决定权。本案中,马伟改名为张伟,如果孩子已经年满八周岁,是否改姓以及是否要再改回原姓,需要征求他的意愿。
责任编辑:马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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