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报道网——中国外文局亚太传播中心唯一官方中文网
位置:当前位置:首页 >> 法坛

当遗嘱遇上“必留份”,遗嘱并非绝对自由

发布时间:2024-01-11 20:34:55 推广 来源:中国报道

赵爷爷有一孙女,取名冰冰。前妻去世后,赵爷爷与郑奶奶登记结婚。赵爷爷名下拥有一套房屋,赵爷爷去世后,郑奶奶与冰冰因该房屋的继承问题发生纠纷。

冰冰表示:自己爷爷在去世前立有遗嘱,明确表示该房屋由自己继承,郑奶奶不享有该房屋的继承权,不应分得该房产的份额。

郑奶奶则表示:这个房子应该有自己的一份,自己是赵爷爷的合法配偶,婚后一直都是我在照顾他,直至去世。而且自己一把年纪,体弱多病,既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此份遗嘱没有为自己留下相应的遗产份额,违背了“必留份”制度的部分应属无效。

双方协商未果,郑奶奶将冰冰诉至法院。

法官说法:遗嘱虽然自由,但是也会受到一定限制。“必留份”制度在尊重立遗嘱人意志自由的前提下,同时兼顾了社会责任,体现了法律的温度,传递了司法的人文关怀。赵爷爷的自书遗嘱虽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应予以尊重,但是郑奶奶在本案中所举证据,能够证明其应该享有遗产的“必留份”。因此,这份遗嘱的部分内容就与《民法典》规定的“必留份”制度相悖,故不能完全按照赵大爷所立遗嘱的内容来分配遗产,必须要从遗产总额中扣减一定的遗产份额交与郑奶奶,剩余的部分才能按照遗嘱中确定的遗产分配规则进行分配。(珲春林区基层法院供稿)

责任编辑:马尧

关于我们|联系我们|法律顾问|版权声明

版权所有 中国报道杂志社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07311号 电子邮件: chinareport@foxmail.com 法律顾问: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电话: 010-68995855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新出网证(京)字 189号 京ICP备0810342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