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报道讯(通讯员葛钰瑶)王某通过中介公司,以市场价格购买小刚位于某区不居住的房屋,交纳首付款后,小刚和王某一同到房产登记部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房屋登记在了王某的名下,王某便搬进房子居住。半年后,小刚的妻子丽丽发现小刚将房屋卖出,丽丽认为房屋是两人婚后购买的,产权证登记在丈夫小刚一人名下,虽然夫妻感情不和已经分居,但双方对家庭财产没有特别约定,所以该房屋应当为夫妻共同所有。她以不知道丈夫卖房的事情为由,要求王某返还房屋。那么,丽丽有权要求王某返还房屋吗?
【法官说法】为了保护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保护交易安全,不动产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标志是变更登记,并按照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也就是说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登记在谁的名下,就推定为是谁的财产,他就拥有对该不动产的处置权利。
在没有特别约定和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夫妻婚后购买的房屋,无论登记在夫或者妻一方名下,均应该认定为是夫妻共同财产。房屋处置不属于家庭日常事务,应当夫妻共同决定,但一方如果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如果第三人不知情,同时按照市场合理的价格买下了这套房屋,并且已经过户登记了,便发生了物权的转移和变动,买受人获得了房屋的所有权。因此,丽丽不能要求王某返还房屋,但是如果丽丽和小刚闹离婚,在离婚时丽丽可以向法院提出要求小刚向她赔偿损失。
责任编辑:马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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