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报道讯(通讯员刘思妤)小赵作为借款人向冰冰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今向冰冰借到现金5万元整,大写伍万元整,用期十天,小赵在借条中借款人处签字按手印。到期后,经冰冰催要,小赵未予偿还。冰冰以小赵作为被告诉至法院。但在开庭当天,到庭的并非被告小赵,而是王大爷。王大爷称,借款时虽然是小赵借的,但实际上是王大爷使用的,并自愿申请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承担还款责任。经询问冰冰,其对此毫不知情,但同意王大爷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借款合同中经常存在名义借款人与实际使用人不一致的情形,当出借人主张自己的权利时,应当由谁来承担还款责任?
法官说法: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小赵作为借款人向冰冰借款5万元,有当事人陈述、小赵出具的借条等证据予以证实,事实清楚,双方间的借款关系依法成立。虽然王大爷表明案涉借款实际由其使用,但冰冰对此并不知情。因此,依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小赵作为借款人应按约定偿还借款。王大爷自愿作为本案被告加入诉讼,经法院释明后,仍自愿与小赵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视为债务加入,法院予以确认,最终判决小赵与王大爷共同归还冰冰借款共计5万元。
责任编辑:马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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