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报道讯(通讯员刘思妤)开了两年才发现当初买的“新车”,其实是二手车。车主:这是欺诈!我要“退一赔三”。车行:不存在欺诈!双方各执一词,究竟孰是孰非?
冰冰心仪某款轿车已久,遂交代自己在车行工作的老乡留意该款车辆的销售情况。老乡与冰冰联系,告知其车行内有该款轿车出售,但只有一台,全包价为29.38万元,欲购从速。
冰冰担心错过爱车,很快就到店内了解相关信息。购车过程中,冰冰发现该车的里程表已记载里程数96公里。对此,车行的销售人员解释称这是试车所致。经双方商谈,车行答应给予一定优惠,冰冰决定买下该车,便与车行签署了《车辆订购单》。据《车辆订购单》的内容可知,该车指导价为29.38万元,成交价为24.38万元,定购金为1万元,需要在合同签订后三日内交齐全款。
次日,车行向冰冰出具了一份《告知书》,向冰冰说明车辆有关情况,冰冰了解并确认接受之后,将不能再针对该车以下两种情况进行任何索赔:一是“排气管涡轮增压器安装不到位拆装调整过”;二是“第一季度已开票报厂,可重开发票办理上牌手续”。除以上告知事项外,该车不存在任何质量问题,且对该车辆后期使用无影响。《告知书》尾部客户签收处有冰冰签名。另外,双方也签署了新车签约申请单、新车交车单等材料。车行交车。
2021年,车辆使用两年后,冰冰拟将该车放到二手车行卖出,经二手车行查询的车辆综合维修记录,冰冰发现,该车在自己购买前已经进行过维修,且“三包”日期开始时间是2019年1月,与自己购买开票时间不符。冰冰这才意识到,自己当年购买的“新车”原来是一辆二手车。冰冰认为,当年购车时,车行从未告知该车已经有销售和维修记录,构成了欺诈行为,故要求车行退还车款,并三倍赔偿购车款。后由于车行拒绝退赔价款,冰冰将其诉至法院。
法官说:审理过程中,车行承认案涉车辆确实曾销售给他人。本案中,从车辆销售给冰冰前已行驶 96 公里、案外人使用过程中进行过维修的事实来看,案涉车行与案外人的销售关系属于正常、完整的交易,即案涉车辆已转移交付给案外人,而并非仅试车且未完成销售。由于新车和二手车在交易市场上存在巨大差别,对于该重大事项,案涉车行应当明确告知冰冰。但其并未在《告知书》中予以告知,且双方签订合同时使用的文件名称都是“新车签约申请单”“新车交车单”等,进一步表明案涉车行是将该车辆作为新车出售给冰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本案涉事车行存在欺诈行为,冰冰“三倍惩罚性赔偿”的主张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责任编辑:马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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