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报道讯(通讯员葛钰瑶)年近八旬的谭某与黄某共育有子女三人,分别是大儿子谭甲、二儿子谭乙和小女儿谭丙。两位老人向子女三人各赠与款项5万元。但是,谭某两次因病住院治疗,受赠的两个儿子从未看望、照顾,也未为老人支付医疗费。两位老人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对谭甲、谭乙的赠与。谭甲和谭乙辩称,父母有失地农民的养老金和残疾人低保,完全有能力支付医疗费,也正因为有经济能力才从积蓄中拿出一部分赠与兄妹三人。但两人并未举证证明其对父母已经尽到赡养义务。本案中,受赠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吗?
【法官说法】本案中涉及赠与合同的撤销条件问题。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该扶养义务包括对长辈的赡养。赡养父母不仅是道德上的要求,更是子女应尽的法律义务,两被告作为子女均有义务为父母提供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谭甲、谭乙二人在接受赠与财产后,对其父亲的医疗费用并未及时支付,也未履行赡养义务,反而针对医疗费的给付与谭某对簿公堂,且两人亦没有证据证明对谭某及黄某履行了赡养义务。故谭某及黄某有权撤销与两个儿子之间的赠与协议。
责任编辑:马尧
版权所有 中国报道杂志社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07311号 电子邮件: chinareport@foxmail.com 法律顾问: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电话: 010-68995855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新出网证(京)字 189号 京ICP备0810342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