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报道讯(通讯员葛钰瑶)甲公司于2008年将某房屋出租给乙公司,约定租期20年,租金标准为每平方米0.8元/日,按每五年递增5%调整房租,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正值国际金融危机爆发,而近年来,房屋租金的价格大幅上涨。现乙公司转租房屋的价格已高达每平方米5.8元/日。因情势发生变更,致使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之基础已经丧失,维持该租金标准明显不公平。双方多次协商调整租金未果,甲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乙公司辩称,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和补充协议是在公开竞标、充分协商的基础上订立的,公司投入巨额资金将房屋改造为现代办公写字楼,公司转租租金的提高系因公司改造房屋并经营科技孵化器,并非单纯地上涨转租价格。故该租赁合同和补充协议并非显失公平,乙公司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那么,甲公司的诉讼请求是否具有法律依据?
【法官说法】本案中涉及情势变更的认定和法律效果问题。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情势变更,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在合同履行期间,因为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订约时难以预见的重大变化,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履行结果显失公平,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制度。情势变更的构成要件如下:情势变更发生在合同履行阶段;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变化;情势变更在性质上不属于商业风险;继续履行对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发生情势变更后,当事人可以重新协商,但如果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则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本案中,虽然宏观经济形势在十余年间有所波动,当前的市场环境与订立合同时相比确有显著变化,涉案房屋租金价格大幅度上涨,但该情况在合同订立以及签订补充协议时并非不可预见。最终,法院判决驳回甲公司的全部诉请。
责任编辑:马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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