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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应该符合什么条件?

发布时间:2024-05-07 21:38:44 推广 来源:中国报道

中国报道讯(通讯员葛钰瑶)徐某购买了某地产公司开发的房产,房屋尚未交付。徐某通过自己注册的自媒体公众号陆续发布了10篇涉及某地产公司的文章,文章中出现了针对某地产公司的批评性言论。某地产公司以徐某侵害其名誉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中,上述10篇文章被自媒体平台删除,之后徐某又通过该公众号发布多篇文章,内容主要是对其购房遭遇的描述和对房产质量的主观感受,其中包含一些情绪化用语。某地产公司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请求禁止徐某在自媒体平台发布侵害其名誉权的文章、言论。请问,本案中,某地产公司可否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救济?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救济应该符合什么条件?

【法官说法】本案涉及人格权侵害禁令的适用条件问题。对于侵害人格权的行为,如果未能及时加以制止,其损害后果往往不可逆转,甚至可能难以弥补。《民法典》第997条充分考虑人格权保护的特殊性,增加了关于申请人民法院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规定,明确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当事人主张通过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来实现其法律上的主张,必须依法满足以下构成条件:第一,行为人必须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即行为的紧迫性。第二,不及时制止将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第三,权利主体需提供相应的证据。第四,权利人必须主动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的内容必须明确具体,包括明确的对方当事人、申请采取的具体措施等。申请的程序也要依照法律的规定。

本案中,虽然某地产公司有权依据《民法典》关于人格权侵害禁令的规定,向法院提出人格权侵害禁令申请,但综合考量人格权侵害可能性、当事人利益平衡、社会公共利益等因素,某地产公司的禁令申请不符合《民法典》第997条规定的条件。因此,法院裁定驳回了某地产公司的申请。

责任编辑:马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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