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报道讯(通讯员孙日红)“感谢检察院为我解了难题,我今后一定遵纪守法,把精力放在公司经营上……”
2024年5月12日,检察听证会后涉企社矫对象徐某得知自己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请假申请获得批准后,如释重负。
社区矫正对象徐某,系吉林市某有限公司法人,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目前由船营区司法局负责对其进行社区矫正管理。2024年4月21日,徐某经营的公司与吉林某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工程地点位于长春市绿园区,工程造价120万元。因需本人到现场处理工程相关问题,经常往返于吉长两地,频繁到司法所履行请假手续给其带来诸多不便,也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经营。
船营区人民检察院在开展“检察护企”专项工作时发现该线索后,高度重视立即开展调查,决定到该企业施工地踏查情况,现场了解核实社矫对象徐某请假理由的真实性和必要性。通过调查,船营区检察院认为徐某的情况符合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法律规定,建议其提出申请。同时,为深化检务公开,自觉接受监督,船营区检察院以公开听证的方式由分管副检察长郭丹亲自主持,并邀请人民监督员和听证员,就徐某申请外出一事进行公开听证。经听取参会人员意见,并经受邀人员评议的基础上,船营区检察院积极履行检察监督职能,建议司法机关依法从快审批徐某外出申请,一次有效期三个月。在期限内,徐某到长春处理企业经营事务,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向司法所的工作人员报告活动情况即可。到期后,徐某仍需要经常性跨市院活动,可以继续提出申请。
本案是船营区检察院积极能动履职,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护企”专项活动的具体体现,为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涉企社矫对象解决了实际困难,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下一步,船营区检察院将继续加大此次专项工作力度,在简化涉企社矫对象办理经常性跨市县活动审批流程基础上,通过信息化核查,实时掌握在矫情况,做好动态监管,助力企业正常生产活动,为吉林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检察力量。
责任编辑:马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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