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报道讯(通讯员葛钰瑶)钱某(女)和石某(男)于2013年7月1日办理登记结婚。2017年石某和韩某认识,2017年8月至2018年10月期间,石某多次通过其个人账户向韩某转账汇款达220万元。后来,石某和钱某起诉韩某,要求韩某返还上述财产。审理中,韩某辩称款项属于赠与,况且这些款项中有一部分是石某的婚前个人财产。同时石某有权处分自己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份额,也就是共同财产的一半,对这些财产石某和钱某无权要求返还。
【法官说法】法院审理认为,石某的汇款行为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石某在案件审理中确认所汇款项为夫妻的共同财产。韩某也没用举证证明石某的汇款是个人财产。同时,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共同共有,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没有份额的区分,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享有所有权。另外,石某对韩某的汇款不属于日常生活需要,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所做的重要处理既没有征得钱某的同意,也没有得到她的追认。因此,石某单方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全部无效,韩某应当将220万元全部返还。
责任编辑:马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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