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报道讯(通讯员王一淇)近日,珲春林区基层法院执行局依法对被执行人郭某公司财产进行查封,在坚持严格依法执行的前提下,既保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又最大限度降低对被执行人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郭某与徐某、郭某某曾合伙经营某项目,郭某在项目结束后未给付红利,经过多次索要无果,遂徐某、郭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判决生效后,郭某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徐某、郭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通过执行干警调查,发现被执行人郭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为避免被执行人郭某转移财产,执行局立即将被执行人郭某公司内部分设备进行查封。执行过程中发现有一些小微企业还在租用该公司的部分办公室,执行局坚持文明执法理念,为保证其他小微企业正常运转,并未对小微企业租用的设备进行查封,只查封了公司使用的设备,并且告知被执行人不得变卖转移小微企业租用的设备。
积极回应申请人的热切期盼,高效查封处置可供执行的财产,始终是执行干警不懈努力的方向。珲春林区基层法院将用实际行动诠释“文明执法”,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马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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