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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时刻︱美容消费价格不“美丽”

发布时间:2024-06-12 22:09:41 推广 来源:中国报道

中国报道讯(通讯员葛钰瑶)辛女士在一家美容美发店纹了一双丝雾眉,花费了8.6万元。事后,她的丈夫认为价格过高,明显属于商业欺诈,而辛女士也认为,纹过的双眉不对称,于是起诉该美容店欺诈,要求支付三倍赔偿款25.8万元。

【法官说法】《民法典》第一百二十八条纳入消费者等特殊人群的合法权益保护,完善对于弱势群体特殊保护的体系。《民法典》明确规定,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犯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的合法权益。消费者在因欺诈等导致其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下,有请求撤销合同的权利。

经审理,法院认为辛女士纹眉时对总费用8.6万元是明确知情的,且该美容店没有超范围经营。辛女士主张该店存在欺诈行为并以此要求被告支付三倍赔偿款,理据不足,不予支持。不过,法院认为该美容店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所提供的纹眉服务收费8.6万元的构成情况,也不能证明该纹眉服务应当收取高出普通文眉服务的费用,故收取8.6万元费用明显有失公平和合理,侵害了消费者公平交易的权利。但辛女士明确知悉价格而仍选择购买,本身亦存在明显过错。据此,法院酌定美容店应向辛女士返还70%的费用,即6.02万元。

 

责任编辑:马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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