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报道讯(通讯员葛钰瑶)钱某出门旅游想拍一些照片留作纪念,便借来白某的单反相机使用,后钱某在旅行途中与老韩相遇相识,老韩十分喜欢钱某使用的相机,钱某便将相机以市场价擅自卖给老韩,但老韩并不知道相机是白某的。此时,白某还是相机的所有权人吗?
【法官说法】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相机原本归白某所有,钱某借用相机,不具有处分相机的权利。白某可以向钱某请求返还原物,但是老韩并不知道相机的主人另有其人,可以认为老韩取得相机时是善意的。
民法中的“善意”并非日常用语中的好心好意,而是指对权利归属不知情。而且钱某卖给老韩的价格也比较合理,最后相机也实际交付给老韩。这样一来,满足了善意取得的所有构成要件,老韩取得相机所有权。
那么,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白某对相机的所有权消灭,造成的损失可以要求钱某赔偿损失。
责任编辑:马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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