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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时刻︱“一房二卖”,我想要回我的房子

发布时间:2024-08-13 21:38:30 推广 来源:中国报道

中国报道讯(通讯员葛钰瑶)苏某在某楼盘销售中心签了一份认购书,交了定金6万元,并约定好时间去交房款签购房合同。结果还没到约定的日期,销售人员就告诉苏某,在他签认购书的第二天,别人买了这套房子,而且对方给的是全款。销售人员说他的认购证明被弄丢了,现在让苏某退房子。苏某去销售中心跟负责人沟通,负责人承认这是销售人员的失误,想给他协调换成别的房子或者换到别的楼层去,但是苏某坚持想要原来的那套房子。

【法官说法】就本案而言,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应遵循区分原则。同时,依据相关司法解释,销售方也就是出卖人,和买受人也就是苏某,订立了一份认购书,双方约定了他们将来要通过正当的程序,签订能够进行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该认购书只要有明确的买卖标的,也就是有具体的房子的位置、面积、价款、支付方式等基本内容,则双方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因为苏某购买的那套房子没有得到出卖人的交付,也没有进行登记,因此,苏某没有得到该套房子的所有权。但是,此时出卖人把房屋又卖给了其他人,这就属于典型的“一房二卖”。商品房作为不动产,其所有权的转移必须登记,而且是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任何一个买受人都要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手续,即获得商品房的所有权。而签订了合同又无法再办理登记手续的,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果已经收取了定金的,应该向买受人双倍返还定金。

责任编辑:马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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