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报道讯(通讯员葛钰瑶)傅某夫妇育有小明等三名子女。傅某夫妇与子女就赡养费问题签订协议,约定小明等三名子女每月支付300元赡养费给傅某夫妇。后傅某妻子去世。傅某与子女签订协议,约定:“将自家征地分得的房产低价转让给小明,由小明负责傅某的所有赡养问题。此后,小明等三名子女不再向父亲支付赡养费”。傅某因病致使生活困难,便将小明等三名子女起诉至法院,请求继续履行赡养义务。请问,免除子女赡养义务的协议有效吗?本案中傅某还有权请求其子女履行赡养义务吗?
【法官说法】本案中涉及子女的赡养义务和免除法定赡养义务的效力问题。本案的焦点是父母承诺免除子女赡养义务的协议是否具有效力。该协议应属违背公序良俗和法定赡养义务的无效合同。任何子女都不能把签订协议作为免除自己赡养父母义务的理由。因此,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免除子女赡养义务的协议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傅某仍有权请求其子女履行赡养义务,而且该请求应该得到法院的支持。
责任编辑:马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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