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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时刻︱民政局可以被指定为遗产管理人吗?

发布时间:2024-08-19 21:03:22 推广 来源:中国报道

中国报道讯(通讯员葛钰瑶)秦某为被继承人夏某的债权人,当地民政局系夏某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夏某生前未婚、未生育子女,其名下遗留数处房产,死亡后遗产处于无继承人的状态。秦某曾在夏某死亡后,以夏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但法院以被告已死亡为由裁定驳回起诉。秦某认为在夏某无继承人时应由当地民政局作为其遗产管理人,遂向法院提起申请,要求指定当地民政局作为夏某的遗产管理人,并以夏某遗产偿还其债务。请问,秦某的请求有无法律根据?

【法官说法】本案中涉及遗产管理人的范围和确定问题。死者无继承人时,其遗产的管理问题一直是继承法上的难题。《民法典》对遗产管理人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遗产管理人是指继承开始后,对遗产进行管理的民事主体。遗产管理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依据《民法典》第1145条和第1146条的规定,遗产管理人按照顺序产生。

本案中,在夏某没有继承人的情况下,依法确定遗产管理人,解决权利人针对夏某遗产的争议,更有利于管理和维护夏某的遗产,同时能确保权利人利益得以顺利实现。因此,法院判决指定夏某住所地的当地民政局作为夏某的遗产管理人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责任编辑:马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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