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报道讯(通讯员葛钰瑶)某日凌晨,张女士在相关网页看到一款宝马车只卖17万元,她毫不犹豫地下了单,并全额支付了17万元款项。张女士查询后得知,该车的市场价在170万元左右,感到十分开心。两天后,张女士就接到来自店方的电话,说是车价标错了,愿意退款并向她道歉。张女士当然不接受,她拨通投诉电话,工作人员说会尽快处理,结果订单被取消了。负责这款汽车销售的专营店工作人员表示,该店员工在价格输入时少标了一个“0”,所以,原价170万元的车变成了17万元,有十多名消费者已经下单,对此他们深表歉意。目前,商家正在和客户协商解决方案。
【法官说法】本案是机动车买卖合同纠纷。张女士等买受人和销售商家通过网络电子交易方式订立,依法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问题的关键是,170万元的宝马车,商家称被错误地标价为17万元,商家所主张的工作人员失误,导致买卖双方产生纠纷。要解决该争议,就要厘清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商家所称的工作人员操作失误,是真实情况,还是商家为了吸引眼球故意为之?如果是后者,商家的行为构成欺诈。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商家应该向张女士等买受人承担涉嫌欺诈的法律责任。如果商家确实是因工作人员的操作失误,少输入了一个“0”,导致其所标的出卖价格与该宝马车真实价格不符,并引发买卖双方争议。则商家所标的价格并非商家真实的意思表示,商家可以以该标价系其虚假意思表示为由,主张合同无效,从而避免损失。
第二,如果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消费者的损失应由谁承担责任呢?这涉及缔约过失责任问题。就本案而言,如果商家的缔约行为给张女士等买受人造成损失,商家需要承担缔约过失损害赔偿责任。当然,至于张女士等买受人的具体损失,则有待其举证证明。
责任编辑:马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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