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报道讯(通讯员葛钰瑶)林女士在使用A公司的读书软件时发现,该软件获取了自己的微信好友数据,且在自己没有进行任何添加关注操作的情况下,自动为其“关注”共同使用该软件的部分微信好友。此外,该读书软件默认向“关注我的”好友公开林女士的“读书想法”等阅读信息。林女士在使用读书软件的过程中还发现,即使与自己的微信好友在该软件中没有任何关注关系,也能够相互查看对方的书架、正在阅读的读物、读书想法等。林女士认为读书软件未经自己允许公开读书信息等行为,侵害了自己的个人信息权益和隐私权。于是林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停止侵害行为,并在读书软件首页对自己赔礼道歉。A公司的行为是否侵害了林女士的个人信息权益和隐私权?
微信好友信息及读书信息是用户在活动中产生的信息,并且这些信息还指向特定的用户,因此均属于个人信息范畴。根据《民法典》及《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信息处理者在处理个人信息时,原则上应向个人告知并取得个人的同意。读书软件收集林女士的微信好友信息,自动关注与其共同使用该软件的微信好友,并向未关注的微信好友公开林女士的读书信息,这些行为并未以合理的“透明度”告知林女士并获得其同意。因此,A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法律关于处理个人信息的知情同意及公开透明规则,侵害了林女士的个人信息权益。
最终,法院以A公司构成个人信息侵权为由,判令A公司立即解除林女士在读书软件中与微信好友的相互关注,立即停止将林女士使用读书软件生成的信息向其共同使用读书软件的微信好友展示的行为;综合考虑侵权方式、范围、情节等,法院判令A公司以书面形式向林女士道歉。
责任编辑:马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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