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报道讯(通讯员葛钰瑶)小王在一家教学培训机构购买了半年的吉他培训课程,并随手签了一份教育培训合同,小王缴纳了全部培训费用。在上了三次课后,小王觉得课程质量太差,便要求教学培训机构解除合同并退还未使用的课时学费。教育培训机构认为,合同中已明确约定,“合同签署后,无论是否开课,不接受任何原因提出的退费请求”,并以小王因自身原因无法完成课程为由拒绝退费。小王认为,在签订合同时,没有任何工作人员提醒他有这个条款,而且这一条款在合同中也没有被明显标注出来,这一条款十分不合理,遂将教育培训机构诉至法院。
【法官说法】在本案中,培训合同中关于退费条件的格式条款明显加重了小王的责任,且没有证据证明培训机构向小王就该条款内容进行明示、提醒。所以,法院因此确认该“概不退费”条款无效,基于小王已经没有继续履行合同的意向,根据其购买的课程数量、上课次数进行核算,判决教育培训公司退还小王相关培训费用。但是,格式条款也并不总是无效。如果培训机构对相关合同条款内容以加红、加粗的形式体现,或者让消费者签订对某事项已经明知的承诺书时,很有可能因为培训机构已向消费者尽到了提醒和说明义务,消费者就要对该条款内容“买单”。
消费者在签订教育培训合同时应当仔细谨慎,重点关注责任条款,不清楚、不明白的地方应当让培训机构进行解释说明。同时,也要关注培训机构的办学资质,选择正规机构。在签约交费时,不要一次缴纳过多学费,要保留好合同、缴费票据和宣传手册等书面材料原件。
责任编辑:马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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