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猎杀的代价——刑民双“罚”,“人财”两失

发布时间:2024-11-12 22:03:19 推广 来源:中国报道

中国报道讯(通讯员朴晶敏)近日,珲春林区基层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李某除被判处承担刑事责任外,还承担了民事责任,受到了应有的法律制裁。

李某以食用为目的,在位于珲春市关门村西山附近的苹果树林布设猎夹。先后猎捕到3只野生獐和2只野生狍。在发现野生动物被猎捕后,李某在现场使用斧子等将野生动物击打致死,使用尖刀放血,并驾驶摩托车将野生动物死体带回家中进行肢解、食用和存放。经鉴定,涉案野生动物分别为偶蹄目鹿科獐和偶蹄目鹿科狍,獐被列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狍被列入《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价值共计人民币5.1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非法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3只野生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禁猎区使用禁用工具猎捕野生动物2只野生狍,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其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同意赔偿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判决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李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四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赔偿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人民币5.1万元。

责任编辑:马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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