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报道讯(通讯员朴晶敏)张某明知将银行卡及密码、手机卡提供给陌生人使用会被用于网络犯罪,仍将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支付密码提供给他人使用。他人通过上述银行卡、手机卡注册了某公司支付账号用于转账。经查,张某名下的某公司支付账号资金流入205.53万元人民币,其共非法获利人民币3600元。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向其提供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支付密码,情节严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张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遂判处被告人张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3600元予以追缴。
责任编辑:马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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