珲春林区基层法院受理被告人李某滥伐林木罪、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某对鉴定意见中认定的砍伐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水曲柳株数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被告人李某砍伐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的株数直接影响其量刑,因此,为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承办法官决定前往案发地点敦化市黄泥河林业局某林场进行实地调查。
珲春林区基层法院法官干警一行驱车前往案发地点,一路上风愈寒、雪愈烈,至黄泥河镇已是寒风凛冽、大雪纷飞。承办法官组织检察员、办案民警、鉴定人、林场、村委会的工作人员及被告人李某一同前往案发地点,彼时,大雪将林地尽数覆盖,调查工作在呼出的寒气、冻红的双手、蹒跚的脚步中艰难开展,时有干警被雪地里的枝干绊倒。历时2小时,法官干警在对涉案林木逐一调查、拍照留痕后,制作现场调查笔录并进行了确认。
根据调查结果,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李某的量刑进行了调整,珲春林区基层法院鉴于被告人李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考虑到其有坦白、立功情节,判处被告人李某犯滥伐林木罪、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并对其使用的作案工具一台油锯,依法予以没收,现该案已生效,被告人李某认罪伏法,未提起上诉。
一起案件,数种人生,刑事诉讼解决的是被追诉者的刑事责任问题,刑罚是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式,刑事判决影响的不仅仅是被追诉者一人的人生,因此,刑事案件的审理更需审慎。法官干警在“雪地里的执着”是“如我在诉”理念在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中的生动实践,该案的成功宣判,确保了案件办理“三个效果”有机统一,也取得了当地群众的一致认可。(朴晶敏)
责任编辑:马尧
版权所有 中国报道杂志社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07311号 电子邮件: chinareport@foxmail.com 法律顾问: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电话: 010-68995855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新出网证(京)字 189号 京ICP备0810342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