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不应该猎捕野生动物,今后我一定不做违法犯罪的事了,谢谢检察机关给我的这次机会。”听证会后,王某诚恳地表达了悔意。
王某是一起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案件的当事人。2023年10月至2024年1月期间,王某以食用为目的,在蛟河市新站镇北山落叶松林内布设自制的猎套,捕获了4只狍子。2024年1月20日,他再次在该林地内布设猎套时,被蛟河森林公安分局当场查获。由于王某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罪。鉴于其认罪悔罪态度良好,无前科劣迹,且社会危害性较小,检察机关依法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为提升办案质效,普及野生动物保护法律知识,实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3月14日,蛟河市检察院组织公安民警、村干部、律师、人民监督员、听证员及10余名村民在新站镇某村召开了一场公开听证会。承办检察官介绍了基本案情,阐释了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内容。听证员经评议后,一致支持检察机关的处理意见。王某承诺今后一定知法守法,以案为戒。
听证会后,检察官开展现场普法,通过发放宣传册、现场答疑等方式,向村民讲解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倡导大家积极保护野生动物,自觉杜绝猎捕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
村干部表示,个别村民法律知识淡薄,以为捕点“野味”不违法,检察机关的听证会既体现了司法温度,又起到了警示教育作用,帮助村民提升了法律意识。“公开听证+宣告送达”是检察机关深入贯彻落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司法理念的生动实践。近年来,蛟河市人民检察院深入贯彻落实“应听证尽听证”工作要求,积极推动公开听证向基层延伸,将听证会开到村屯院落、田间地头,通过“家门口的法治课”实现以案释法,引导群众从“被动守法”转向“主动守法”,为司法“阳光”照亮基层治理的“最后一公里”贡献检察力量。(王永范)
责任编辑:马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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