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检察机关给我改过自新的机会,对我从宽处理,并且信任我,给了我争取减免利息的时间!这次教训让我深刻认识到诚信的重要性,今后我一定知法、守法,决不再触犯法律了!”
近日,蛟河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一起信用卡诈骗案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促进当事人还清全部欠款,并获得利息减免,当事人于某某向承办检察官送来锦旗表示感谢。
案件前情:于某某此前申领某银行信用卡后,透支本金6.2万余元用于个人消费。逾期后,应还本金、利息及违约金共27万余元,银行多次催收未果,遂以信用卡诈骗罪报案。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经讯问了解到,于某某当时只具备偿还本金的能力。检察官对其进行释法说理,阐明法律后果,告知其虽然偿还本金后,符合从宽处理的条件,但如果继续拖欠利息及违约金,将继续承担其他相应法律后果。当事人表示其此前已与银行协商,若一次性还清欠款,银行可为其申请减免5万元利息,因此恳请检察机关给予一些宽限时间,争取筹集足够资金将欠款一次性还清。检察人员经自行补充侦查,核实了于某某具备偿还本金的能力,在依法依规情况下,承办检察官延长了一次审查期限,于某某在审限期内还清了全部欠款,并获得了银行给予的5万元利息减免,银行按规定注销了该涉案信用卡。检察人员向银行调取了于某某的还款凭证,完善了相关证据。
随后,蛟河市人民检察院组织召开了检察听证会,邀请案件侦查人员、值班律师以及听证员参加。经过充分讨论和评议,与会人员一致认为,鉴于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态度诚恳,且已通过实际行动弥补了银行损失,社会危害性已消除,符合不起诉条件。
该案件的办理既挽回了银行经济损失,又彰显了司法温度,是蛟河市人民检察院高质效办案的生动体现,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下一步,蛟河市人民检察院将持续加大金融法治宣传力度,在依法打击犯罪的同时,注重宽严相济,体现司法为民温度。(王永范)
责任编辑:马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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