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7日,蛟河市人民检察院发布《蛟河市人民检察院关于选任第二届听证员的公告》,全文如下。
为深化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民检察院以听证方式审查案件工作,根据《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库建设管理指导意见》等规定,蛟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公开选任第二届听证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工作职责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在听证活动中保持中立,依法履行职责,不偏袒任何一方,确保听证结果的公正性;在听证会召开前认真查阅案件材料,了解案件情况,了解法律和政策,按时参加听证会;尊重听证参与人权利,保守听证活动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遵守相关保密规定;认真听取各方陈述,结合证言和证据进行判断,对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提出听证意见;积极参加人民检察院组织的培训和交流活动,努力提升专业素养和业务能力。
二、选任名额
本次拟选任听证员20人,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调整名额数量。
三、报名条件
(一)听证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3、年满23周岁、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中国公民;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自愿担任听证员,服从本院听证工作安排;
6、经常居住地在蛟河市行政区域内。
下列人员可优先入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具有一定社会工作经验、德高望重的基层群众代表和具有法律、医学、环保、财经、建筑、心理、知识产权、电子信息等专业知识的人员。
(二)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听证员选任:
1、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或者被仲裁委员会除名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监督员、人民陪审员、人民调解员职务的;
6、存在其他违纪违法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
(三)下列人员不参加听证员选任: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2、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
3、其他因工作原因不适宜参加听证员选任的人员。
四、履职保障
本院根据相关规定,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听证员履行职责,听证员参加听证会的有关费用,按照人民检察院财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五、任职管理
听证员每届任期三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不得同时被选任为两个以上人民检察院的听证员。
蛟河市人民检察院将对听证员库实行动态管理,任期内,经本人申请或出现不符合听证员条件、不能履行听证员职责等情形的,按照规定程序予以解聘。
六、选聘程序
(一)发布公告。在蛟河市人民检察院门户网站(www、jljiaohe、jcy、gov、cn)和蛟河检察微信公众号发布选聘公告。
(二)组织报名。
1、报名时间。2025年7月7日至2025年7月14日(休息日除外),逾期不予受理。
2、报名方式。全市范围内符合选聘条件的人员以“组织推荐”或“个人自荐”形式报名,组织推荐应征得被推荐人同意,个人自荐应征得工作单位或居住地社区同意。报名时需要提交近期二寸彩色证件照1张(与报名表粘贴的相同),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复印件1份,并填写《蛟河市人民检察院听证员报名表》1份。组织推荐需加盖所在工作单位公章,个人自荐需加盖工作单位公章或居住地社区公章。
(三)初审及考察。按照选聘条件要求对报名人员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对初审通过的人员组织考察,考察期间发现有不符合选聘条件的,取消其候选人资格。
(四)确定拟任人选和公示。蛟河市人民检察院院党组召开会议听取候选人考察结果,研究确定听证员拟任人选。拟任人选名单确定后通过蛟河市人民检察院门户网站和蛟河检察微信公众号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发现有不符合听证员选任条件的,取消其任职资格。
(五)正式任命和颁证。公示期满后,作出选聘决定并向听证员颁发证书。选聘名单通过蛟河市人民检察院门户网站和蛟河检察微信公众号面向社会公布。
七、报名地点及联系方式
现场报名。
蛟河市人民检察院检务大厅案管中心:蛟河市红叶大街162号蛟河市人民检察院
联系人:邢洋,联系电话:0432-675-30423
责任编辑:马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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