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林和龙法院公布了《2018年第一期失信被执行人删除名单》,4名被执行人因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删除了其失信信息。
执行案号为(2018)吉2406执恢1号的4名被执行人因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和龙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和龙法院执行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包括4人在内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法官接到申请执行人提交的“删除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书”,申请执行人称:“被执行人在微信朋友圈看到自己头像和名字之后立即过来还钱了,所以我申请删除4名被执行人的失信名单。”执行法官审查后,当天晚上删除其实行被执行人名单。
和龙法院通过微信公众平台定期向社会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随着广大群众的评论与转发,其舆论影响力也渐渐显著。介于舆论压力,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义务。在基本解决执行难决胜阶段,新媒体传播的影响力成为了基本解决执行难的中坚力量。
温馨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经审查同意的;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条款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稿源:和龙市人民法院 通讯员:韩虹玉)
责任编辑:马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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