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林和龙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该案件依据有关规定要求鉴定人出庭对其出具的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有助于提高法庭庭审的质量。
徐某去年乘坐由王某驾驶的拖拉机行驶于某国道时,与同方向行驶的刘某驾驶的一辆小型客车相撞,引发一场徐某死亡、双方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和龙市公安局公安交警大队对案发现场和涉事车辆进行勘查、取证,并委托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出具关于该交通事故的司法鉴定意见,对事故现场进行再现。和龙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根据各项证据,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认定在该起交通事故中,驾驶拖拉机的被告人王某负全部责任,驾驶小型客车的刘某无责任。被告人对该责任认定不服,向延边州公安局交警大队申请复议后,州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维持原认定的决定。
该起交通肇事案件经和龙市检察院向本院提起公诉,由本院开庭审理二次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仍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部分存在重大异议,认为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存在过错,不应被采信,致该案审理遇到前所未有的困难。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向本院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因鉴定意见的采信关乎罪与非罪的问题,为查清案件事实,正确定罪量刑,法院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向鉴定人发出《出庭通知书》。该案鉴定人收到通知书后准时参加该案的第三次庭审,并在庭审现场接受控、辩、审三方询问,依法接受辩方质证,对鉴定意见进行了详细说明。
在刑事案件庭审中鉴定人出庭作证,在法庭上对鉴定意见进行解释说明、当面回答质询,有助于帮助法官对鉴定意见的证明力进行合理的判断;对查明案件事实、明确定案依据做出公正的判决。此次鉴定人出庭作证,是法院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有效实践,为今后我院刑事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积累了经验。(稿源:和龙市人民法院 通讯员:金红莲)
责任编辑:马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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