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林省和龙市法院执行局收到了来自柳河县的连某某的锦旗,连某某感谢执行法官尽心尽责执行人身损害赔偿金20万余元。
2016年连某某经人介绍到倪某某承包的伐木点工作,12月12日上午9点,连某某拉木材过程中上面的两个木头窜出来撞到马腿,撞马腿的小木头锯断后木头蹦出来撞到连某某的右眼,导致连某某完全看不清事物,于是倪某某的父亲将连某某扶下山。倪某某与实际承包老板郑某某与宋某取得联系,将发生事故的事情讲明后,下午3点左右将连某某送至和龙市医院,和龙市医院因连某某病情严重建议转院,其后连某某被送往延边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连某某为“右眼角膜裂伤、右眼外伤性白内障、左眼先天性白内障”。嗣后,连某某向和龙市法院起诉倪某某、郑某莫、宋某,要求三被告承担包括医疗费在内的各项赔偿金。一审法院认为原告连某某在林场拉木期间因操作不当致使右眼被树枝崩伤,且从事工作前也未向雇主明确说明其本身存在左眼先天性白内障的事实,因此,对于原告连某某的损失,被告倪某某承担70%的责任,被告郑某某、宋某对以上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连某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二审法院也维持了原判。
判决生效后,案件进入了执行程序。经调查发现,三个被执行人名下均无可供财产,且被执行人倪某某在监狱服刑。而申请执行人连某某先天性左眼失明,加上此次工伤,右眼也几乎看不清事物,需要一直接受医院治疗,病情才能不会更加恶化。执行法官多次联系被执行人郑某某与宋某,将申请执行人连某某的情况仔细说给二人听,听完,二人有所动摇,并表示向亲戚朋友借钱给连某某治疗眼睛,但不能足额偿还。执行法官不断做协调工作,最终申请执行人连某某也表示放弃一部分金额。在执行法官主持和解下,被执行人郑某某与宋某将和解金额一次性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而在监狱服刑的倪某某于刑满出狱后偿还自己应偿还的部分,申请执行人连某某也表示同意。
连某某双眼几乎失去光明,日常生活极不方便,必须有家属陪同才能出门。但连某某执意要到和龙市法院向执行法官致谢,从柳河县奔波至和龙市法院,将连夜赶制的一面锦旗送至执行法官金光日手中,以表示法官尽心尽责为老百姓办事。(稿源:和龙市法院 通讯员:韩虹玉)
责任编辑:马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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