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8月,严某淑从延吉市某房地产公司购得房屋一套,支付全部房款并取得钥匙,但未实际入住。2013年严某淑发现何某龙、朱某林、单某亮未经严某淑同意擅自侵占使用房屋,并拒绝返还。经多次沟通交涉无果,严某淑于2015年9月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返还涉案房屋。后经上诉、再审,2018年3月26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责令三被告返还涉案房屋。判决生效后,三被告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严某淑向延吉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案件立案后,承办人多次陪同申请执行人严某淑前往涉案房屋,均发现该房屋无人居住。基于此种情况,该案承办人于2018年8月10日通过登报以及在涉案房屋处张贴该案相关法律文书等方式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18年10月11日,承办人再次前往涉案房屋张贴腾迁公告,责令三被执行人于2018年10月22日前自行迁出涉案房屋,否则法院将强制腾迁。
2018年10月17日,外出务工返家的被执行人单某亮主动联系承办人,承办人于第一时间将双方当事人邀请至法院并对被执行人单某亮进行耐心细致的释法工作,将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法律后果进行充分说明,被执行人当即表示愿意自行搬迁,申请执行人严某淑也表示同意其自行搬迁。2018年10月25日,在该案承办人的见证下,申请执行人严某淑接收了被执行人单某亮强占的涉案房屋。至此,延绵了5年的案件得以圆满结案。双方当事人均表示对执行结果满意,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做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稿源:延吉市人民法院 通讯员:安忠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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