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在开展强制隔离戒毒行政检察监督专项活动的工作中,走访了辖区内多家司法所,摸排到船营区黄旗司法所的一名社区戒毒人员机动车驾驶证未被注销。
办案人前往吉林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核实该名社区戒毒人员郝某的驾驶证信息时,发现郝某的机动车驾驶证状态显示仍为正常。经调查,郝某于2020年8月14日被决定社区戒毒,但是到2022年8月,其机动车驾驶证仍未被注销。经过进一步调查发现,由于办理郝某涉毒案件的相关部门未将郝某的信息通报给交管部门,导致交管部门未能依法及时注销、收回其机动车驾驶证。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相关规定,依法被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或者决定强制隔离戒毒,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机动车驾驶人,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船营区人民检察院马上向相关行政机关制发了检察建议,督促其将郝某的信息立即通报给交管部门,由交管部门注销并收回其机动车驾驶证。该行政机关收到检察机关制发的检察建议后,立即将郝某的信息递交给交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的第二天,郝某的驾驶证被吉林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注销、收回。
“吸毒人员特别是吸毒成瘾未戒除人员持证驾驶机动车上路,会大大增加交通事故的发生几率,甚至危害到公共安全。“亡羊补牢,犹未为晚”,检察机关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及时履行职责,消除了社区戒毒人员的隐患,保护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该案也是近三年来吉林市检察机关针对社区戒毒人员机动车驾驶证未注销问题向相关行政机关发出的首例检察建议,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供稿)
责任编辑:马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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