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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上的翻译法官 依法传递民族语言

发布时间:2017-05-23 16:31:13 推广 来源:中国报道

中国报道讯(记者 王永范 通讯员 许海莲)近日,吉林省和龙市法院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了一起被告人徐某故意伤害致死案。被告人徐某与被害人王某因琐事发生口角,用拳头和脚殴打被害人王某的头部、肺部和腹部。被害人王某死亡,经鉴定,被害人王某因外部作用引起外伤性内出血导致死亡。被害人王某80高龄的母亲向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徐某赔偿经济损失60余万元。

 

和龙市刑事审判庭的金法官受理案件后,发现本案涉及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但被告人徐某是朝鲜族(不通晓汉语),原告王某的母亲是汉族(不通晓朝鲜语)。金法官立即与和龙法院的翻译科负责人联系,在商讨之后,决定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请翻译法官参加庭审,为诉讼双方当事人进行翻译。翻译法官作为诉讼参与人,贯穿于整个诉讼活动,不仅要协助司法机关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理清有关犯罪事实,同时还要切实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以保障整个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保障当事人使用本民族语言参加诉讼是当事人最基本的诉讼权利。和龙市法院高度重视对“双语法官”及翻译人员的培养,专门设立了翻译科,在各个庭室选出优秀“双语法官”担任庭审翻译工作。法庭上的翻译官,依法向当事人传递民族语言,不仅维护了法律的公平正义,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稿源:和龙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马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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