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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化林区基层法院审理一起赔偿案件

发布时间:2019-07-05 14:56:51 推广 来源:中国报道

近日,敦化林区基层法院审理了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原告孙某为被告从事造前割灌工作,期间身上多处被蜱虫(草爬子)叮咬,前后送往各大医院,花费较大额治疗费,故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孙某的各项经济损失。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孙某因呼吸衰竭死亡,孙某的五位继承人作为案件的原告继续参加诉讼。

法院受理该案后,于2019年4月17日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孙某继承人起诉,孙某生病死亡是被蜱虫叮咬所致,而蜱虫的叮咬对孙某来说是在为被告长白山森工集团大石头林业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受到的伤害,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故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而被告辩称,联系孙某工作的人员进行割灌前,被告长白山森工集团大石头林业有限公司要求所有入山人员必须打森林脑炎疫苗,被蜱虫叮咬后及时向公司报告并对参加割灌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每天都有工作人员上山,告知割灌人员注意安全。孙某在林场割灌12日,在工作期间并没有向林场报告其被蜱虫叮咬,孙某生活居住的环境存在蜱虫,在割灌前及割灌后也存在被蜱虫叮咬的可能性,并且孙某在割灌期间并没有告知被告被蜱虫叮咬的情况。

法院经审理认为,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孙某生前为被告公司,做造前割灌工作。在工作期间,被告大石头林业有限公司未尽到安全告知义务,也未要求工作者注射森林脑炎疫苗,致使孙某被蜱虫叮咬后死亡。被告大石头林业有限公司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部分,法院予以支持。本案经法院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均提起上诉,现该案已进入二审程序。(稿源:敦化林区基层法院)

责任编辑:马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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