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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日闪电:强制措施面前老赖筹钱还款

发布时间:2019-07-26 11:04:36 推广 来源:中国报道

中国报道讯(李泽 报道)2015年4月,申请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张某向张某某借款人民币现金20万元,并于2015年6月末之前还清。借款发生后,张某仅部分还款,剩余借款迟迟没有归还,故张某某诉至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该院审理后,判令张某立即返还借款本金745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2019年3月27日,因判决生效张某一直不履行还款义务,张某某向延吉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延吉市法院执行局立案后,执行法官金永权立即向被执行人张某邮寄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两套房屋及车辆可供执行,故该院立即采取了查封措施。但因被执行人名下一套房屋因面积过大,本案标的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不宜拍卖,且另一套房屋因属共有房屋并设有抵押,拍卖额也无剩余,进入评估、拍卖程序没有意义,名下车辆也找不到,故无法采取下一步强制措施。执行法官传唤被执行人接受调查,但被执行人拒不到庭。2019年7月22日,经申请人提供线索,执行法官找到被执行人后将其带到法院,被执行人称至少需要半个月时间才能履行。因被执行人张某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且规避执行,故延吉市法院作出拘留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拘留15日,在对被执行人进行体检,信息采集后,被执行人仍然拒绝履行义务。直到在拘留所门口看到了“拘留所”几个大字后,迫于压力及恐慌,被执行人承诺马上还款。申请执行人收到本金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案例受理费后,本案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

延吉市法院一直严厉打击故意拖延履行债务和拒不履行到期债务的“老赖”行为,通过限制高消费等方式多管齐下,绝不手软,在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的同时树立法律权威,任何抱有侥幸心理的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严惩。

责任编辑:马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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