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报道讯(记者 王永范 通讯员 朱娜)日前,吉林省图们市法院受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未经车主同意,受雇的夜班司机擅自找他人帮忙代驾,发生交通事故,受害人刘某将车主汪某、夜班司机李某、肇事人丰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四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庭审中车主汪某连连喊冤,辩称案发前自己与丰某素不相识,而且也不知道李某把车交给丰某驾驶的事,因此不应承担责任。
司机李某的熟人丰某乘坐出租车,在车主汪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李某在驾车过程中将该车交给丰某驾驶,要求其帮忙将车停放在白班司机居住的小区。此后李某下车返回自己家中。丰某驾驶该车,在图们市某小区路口左转弯时与刘某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刘某受伤。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丰某系醉酒驾车,应负事故主要责任,刘某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负次要责任。
合议庭经评议认为,汪某与李某形成了劳务关系,李某又与丰某形成了无偿帮工关系。虽然汪某对本案的发生不知情,但其作为接受劳务一方,享受案涉车辆的运行利益,且雇主和雇员之间的管理和被管理是一种内部关系,而交通事故对受害人造成的损害是该车辆与受害人之间因交通事故中的车辆侵权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汪某应对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部分承担80%的赔偿责任。李某系雇员及车辆的管理人,未经雇主同意将车辆交由已醉酒的丰某驾驶,而丰某作为帮工人,明知自己已饮酒却驾驶车辆,以致发生交通事故,因此二人均存在过错行为。故李某、丰某应对上述之债负连带责任。宣判后双方当事人未上诉。(稿源:图们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马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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