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报道讯(武小雅 报道)近日,吉林敦化林区基层法院民事审判团队成功调解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一己私欲,偷蛙卖钱。原告马某承包黄泥河林业局秃顶子林场内十六、十七、二十七林班搞林蛙养殖业,承包期限为十年。没曾想,本案的二被告人王某与常某早已观望好原告马某的林蛙水库,欲将原告养殖的林蛙偷盗进行贩卖。去年10月11日夜间,二被告人将原告承包经营水库偷偷放水,水库水放没后,将原告养殖的部分大林蛙偷盗,因小林蛙不值钱就没有盗取,由于二被告的放水偷盗行为,已经涉及刑事犯罪。敦化林区基层法院于2019年9月公开审理了二被告人犯盗窃罪一案,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被告人常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因常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仍在缓刑期期内)。
由于二被告人的行为,导致小林蛙和部分大林蛙无水过冬被冻死,又因二被告将水库放空,水库到期后影响他人继续承包,故马某某向敦化林区基层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立即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法官顺利调解纠纷。敦化林区基层法院员额法官王飞接到案件后,首先采用“面对面”的方式,找到双方当事人了解情况,马某表示,去年是承包期的最后一年,由于二被告人的偷盗行为,使得水库无法继续续租。故需要二被告人承担损失共20000元。
而二被告人表示,盗取林蛙所获赃款人民币5500元已退还给马某,而马某声称的20000元赔偿款并不合理,卖蛙钱已经退还,其余的损失不愿承担。
两位当事人表达自己诉求时,越说越激动,眼看着就要吵起来,法官见状立即安抚好两人的情绪并将原告带离现场,采用“背对背”调解法。被告对法官说,自己的偷盗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也受到了法律的制裁,给马某带来的经济损失表示愿意赔偿,但20000元太高了。
王飞法官安抚好被告后又找到原告马某,针对双方进行调解,王飞法官释法明理,马某同意减少部分赔偿金额。王飞法官见案件有调解的可能,立即联系被告进行调解。
开庭当天,王飞法官在深入了解原、被告双方实际情况的基础上,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的原则,对双方当事人做思想工作。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被告王某、常某于2019年10月5日前给付原告马某某赔偿款,其他无争议。
至此,这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责任编辑:马尧
版权所有 中国报道杂志社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07311号 电子邮件: chinareport@foxmail.com 法律顾问: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电话: 010-68995855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新出网证(京)字 189号 京ICP备0810342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