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林省敦化林区基层法院公开审理了被告人顾某诈骗罪一案。被告人顾某曾因诈骗罪于2017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2年后,又因涉嫌诈骗罪,顾某再一次被诉至法庭。
2016年12月至2017年1月之间,顾某曾在某汽车租赁公司工作,明知自己没有购买汽车的能力,故找到王某夫妇二人,因公司运营用,并承诺首付款自己付,月供也由自己承担,只用王某夫妇二人的信息,王某夫妇在轻信顾某有购买能力后,帮助顾某在某知名二手车平台,购买了一辆奔驰R350和一辆凯迪拉克SRX型汽车,并签订了融资租赁套系合同,两辆汽车总融资款为人民币52.5万元。顾某在支付奔驰汽车月租金2.4999万元与凯迪拉克汽车月租车1.875万元后,因无力支付剩余款项,便与王某夫妇失去联系。后将车变为现金,以抵押借款和置换车辆的方式,分别抵押,获得人民币13.5万元和一辆奥迪A6L汽车一辆。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与原判犯诈骗罪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敦化林区基层法院供稿)
责任编辑:马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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