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报道讯(通讯员包蕴琦)近日,吉林省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受理了一起建设工程劳务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
某建筑公司是长白铁路扩能改造工程项目的承包方,2016年10月9日,陈某某冒充某建筑劳务公司业务经理的身份,使用私刻的公司公章与该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该建筑公司将劳务分包给陈某某。2017年3月26日,陈某某以上述建筑劳务公司名义与马某签订《内部施工协议》,由马某负责长白线扩能改造工程部分项目工作。为完成工程,马某组织并招用王某某等十八人对此项工程进行施工,并对王某某等十八人进行监工及考勤,王某某等十八人从2017年8月14日起索要工资无果,起诉至人民法院。一审法院判决马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王某某等十八人索要的16万余元工资,某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马某、某建筑公司不服,上诉至吉林省长春铁路运输中院。
案件审理:
吉林省长春铁路运输中院高度重视农民工工作。恰逢年底,为及时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吉林省长春铁路运输中院2019年11月18日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优先、从快审理,并于同年12月18日审理终结。吉林省长春铁路运输中院认为,某建筑公司作为专业的建筑企业,在与陈某某劳务合同的签订及履行过程中,未对陈某某是否有代理权及提供的建筑劳务公司材料进行严格审查,未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而将劳务分包给没有资质的陈某某。因此,上述劳务分包合同的实际承包人并非某建筑劳务公司,而是陈某某个人。陈某某又将案涉劳务作业分包给马某,双方之间又形成劳务分包关系,陈某某系劳务发包人,马某系劳务承包人,马某应当直接承担给付其所招用的王某某等十八人工资的责任。根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第十二条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第七条规定:“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企业可委托银行发放农民工工资。”据此,某建筑公司对王某某等十八名农民工工资的拖欠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综上,吉林省长春铁路运输中院判决驳回了马某、某建筑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重要意义:
农民工问题事关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为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依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案件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吉林省长春铁路运输中院将按照通知要求,结合将于2020年5月1日实施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精神,践行司法为民宗旨,切实依法及时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维护社会稳定大局。
责任编辑:马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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