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报道讯(通讯员时小絮)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为减少病毒传播,满足当事人的诉讼需求,吉林省珲春林区基层法院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通过互联网进行在线庭审,为当事人提供“非接触”诉讼服务,确保疫情防控和审判工作两手抓、两不误。
“请保持网络信号畅通,现在开庭……”2月28日上午,在珲春林区基层法院的审判法庭,一起因非法狩猎的案件正式开庭,敲响了疫情防控期间珲春林区基层法院线上开庭第一槌。
2019年12月9日,被告人玄某以食用为目的,擅自进入珲春林业局凉水林场111林班13小班内,使用自制的钢丝套猎捕野猪1头。接到群众举报,公安机关很快抓获了架设捕猎工具的嫌疑人玄某。到案后,玄某对猎捕野猪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鉴定,涉案野猪为国家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有重要经济价值、有科学研究价值的“三有”保护动物。
2020年2月26日,珲春林区基层法院依法受理玄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一案。考虑到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充分发挥疫情防控期间野生动物资源刑事审判司法保护作用,加强类案警示教育效果,承办法官迅速启动速裁程序。2月28日上午,珲春林区基层法院依法利用互联网远程庭审系统,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此案。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玄某在禁猎期、禁猎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猎捕野猪,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判处了徒刑。
疫情防控期间,珲春林区基层法院启动快审快判工作模式,利用互联网远程庭审系统迅速对该案进行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吹响了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和革除贪吃野味陋习的新号角,从严从快惩处非法狩猎野生动物等影响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的犯罪行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责任编辑:马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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