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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口罩,切勿触及法律红线

发布时间:2020-03-14 12:56:16 推广 来源:中国报道

中国报道讯(通讯员金薇)关于口罩的售卖,法律是这样规定的

1、售卖的口罩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但商标是假的,则有可能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最高可判7年!

以案释法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1月22日至28日,被告人白某某向张某某(另案起诉)出售假冒“3M”注册商标口罩,销售金额30.56万元。其中部分口罩经转卖后被捐赠至医院。案发后,公安机关在白某某经营的劳保店缴获部分假冒“3M”注册商标口罩。

法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销售明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白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四万元,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作案工具手机,予以没收。

2、售卖的口罩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但价格过高,获利数倍甚至数十倍,则很容易触犯非法经营罪!

以案释法

2020年1月21日以来,张某某、贾某某等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利用市民急于购买防护、消毒制品的心理,将正常价格购进的口罩、消毒液等防护用品和抗病毒药物,以高于市场价格数倍甚至数十倍的价格进行倒卖,获取非法利益。

经查,其出售的“N95”口罩每包(2只)售价128元,“84”消毒水每瓶售价38元,其他品种的口罩售价均明显高于市场价格,属于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公安机关将涉案五名犯罪嫌疑人相继抓获并刑事拘留。

3、售卖的口罩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则有可能触及销售伪劣产品罪!

以案释法

2020年1月20日至1月27日,李某某共出售口罩6万只,获款1.5万元。1月27日,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扣押李某某尚未销售的36万只口罩。后经国家劳动保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武汉)检验,上述尚未销售的36万只口罩均属于不合格产品。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疫情防控期间,李某某生产、销售伪劣口罩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应从重处罚;李某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有认罪认罚及犯罪未遂等从轻情节,经综合考量,判决被告人李某某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4、售卖的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口罩,如医用n95或者医用外科口罩等,则有可能涉嫌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最高可判无期徒刑!

以案释法

2020年1月底,被告人周某、卢某得知市场急需医用口罩,便商议通过微信渠道进购医用口罩再倒卖赚取差价。在明知销售口罩的微信上家并非医疗器械经销商,无法确定口罩来源的情况下,进购了5万6千只口罩。被告人周某、王某(卢某妻子)分别通过微信向外发布销售医用口罩信息,周某还招徕被告人余某等下线。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卢某、余某、王某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灾害期间 ,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行业标准的口罩,单独或结伙仍以医用口罩的名义对外销售,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妨害对疫情的控制,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判处卢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余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5、没口罩谎称有口罩,没有正规进货渠道,又在微信里售卖的,收了钱不提供口罩或者无法提供口罩的,当售卖金额超过5000元,就有可能涉嫌诈骗罪!

以案释法

2020年1月26日至27日,韦某利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群众对口罩迫切需求的心理,在微信群内发布可低价订购KN95型号口罩的虚假信息,并用虚假的医疗器械企业营业执照和快递单号,在短短2天内,先后骗得黄某等4名被害人款项共计12.25万元。

法院判决韦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责令向被害人退赔。

购买“正品”口罩小贴士

1. 利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查询:进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官网,点击医疗器械查询,进入国产医疗器械产品页面,输入口罩名称就能查询到口罩注册证编号及口罩的使用范围。

2. 线上购买建议选择品牌官方网站,线下购买建议前往正规药店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购买时除了查看店铺是否具备备案凭证、营业资质外,还可以向商家索取发票。

3. 温馨提醒:微商、小店铺销售口罩渠道来源不清,风险较大,需谨慎购买。

依法惩治违法犯罪

打响司法保障护航“防疫战”

自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敦化林区基层法院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始终将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忠实履行司法审判职责,用足用好法律规定,依法及时、从严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犯罪,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责任编辑:马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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