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在全国上下的共同努力下,疫情防控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但同时也滋生了很多违法犯罪行为,吉林省白河林区基层法院提醒大家,在疫情防控期间,具有下列情形的,将会依法受到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先说几个常见的:
隐瞒到过疫情发生地或与确诊、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人员密切接触情况的。疫情防控期间有的人为了逃避隔离检查,百般隐瞒自己到过疫情发生地或者接触过疑似患者的事实,殊不知这种不负责任的行为如造成严重后果可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非法售卖假冒伪劣口罩、防护服、医疗器械的。有的商家利用疫情防控期间民众对这些防疫用品的大量需求,销售大量假冒伪劣产品,这种行为严重的可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更有甚者借防疫用品需求激增之机,哄抬口罩等相关商品价格,而这种高价哄抬防疫用品价格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严重的可构成非法经营罪。
暴力抗检的。疫情防控期间,很多地方会设立疫情检查卡点,对过往人员排查、车辆检查、登记、测温等,而以暴力、威胁方式拒绝检查、阻碍疫情防控工作的,严重的可构成妨害公务罪。
违规传播虚假疫情信息的。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编造与疫情有关的虚假恐怖信息并在网上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可构成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还有哪些行为可能是违法犯罪行为呢?
一、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疫情防控指挥部依法发布的有关疫情防控决定、命令的;
二、拒绝、阻碍、妨害医务人员、人民警察及其他疫情防控人员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封闭场所等预防、控制措施的;
三、故意伤害、辱骂、恐吓医务人员或者在医疗机构、医疗隔离点无事生非、滋扰闹事,扰乱医疗秩序的;
四、违反国家、省疫情防控指挥部决定、命令,用工单位擅自开(复)工,违规组织群众性活动,造成防疫风险的;
五、非法散布传播涉疫公民个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的;
六、以疫情防控名义,实施诈骗、敲诈勒索等其它违法犯罪行为的;
七、盗窃、诈骗、哄抢、抢夺、破坏、侵占、挪用涉疫情防治救援物资、设备的;
八、非法狩猎、运输、交易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九、不听劝阻或无视提示,拒不佩戴口罩进入公共场所,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的;
十、其他妨碍疫情防控和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希望社会各界同心协力,共同维护好疫情防控期间的社会秩序,也欢迎广大群众遇到上述涉及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线索的,能够积极向法院或者其他相关部门举报,我们大家齐心协力、众志成城战胜疫情。(白河林区基层法院供稿)
责任编辑:马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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