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报道讯(通讯员冯玉兰左立杰)自2019年4月1日扩大案件管辖以来,长春铁路运输法院受理的旅客运输合同纠纷占本院民事案件办案量的10%左右,且这部分案件由于合同相对性原则,无法将承运人投保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由于保险公司不能进入诉讼,导致承运人无法进行和解,且要走完诉讼程序待判决生效后再向保险公司索赔,即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又浪费了司法资源。且个别案件还常经过二审才能最终获得赔偿,由此给受害者造成了时间上和精神上的痛苦。
长春铁路运输法院为积极落实完善社会矛盾多元纠纷化解综合机制新要求,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15〕60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法发〔2016〕14号)深入推进交通运输合同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充分发挥诉前调解在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方面的积极作用构建和谐法治环境。
为解决旅客运输合同纠纷,长铁法院立案庭在充分尊重当事人各方调解意愿基础上,在诉前调解阶段突破合同相对性,将实际承包人和保险公司纳入诉前调解,设法通过调解手段来促使案件公正、快速的解决。在理清各方当事人诉求后,通过网络、电话、邮件等方式进行沟通,协调可行性方案,最终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签署了《关于开展涉及保险争议诉调对接的工作协议》并调解成功了首例案件,受到“四方”当事人即伤者、公交公司、实际承包人和保险公司的好评。当事人亲自送来锦旗,感谢本院人民调解员及立案庭工作人员。签署对接工作协议既能“一调终局”快速结案,又能节省各方当事人时间精力,尤其使受害人能够得到应有的赔偿继续接受治疗。
长春铁路运输法院通过对调解机制的探索,使诉前调解工作在运输合同纠纷处理中的作用得到更加充分、有效的发挥。真正实现人民法院在履行司法职责中坚持“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工作目标,进一步提升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
责任编辑:马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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