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报道讯(通讯员宋百玲)随着商品房的发展兴起,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之间因物业服务问题产生的纠纷大幅增加。近日,吉林图们法院审理了多起物业服务企业起诉业主交纳物业费的物业服务纠纷案件,众多业主均提出了类似的抗辩意见:
我没有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合同,不应该交物业费
我没有在小区居住,不应该交物业费
我的房子漏水,不应该交物业费
物业服务不完善,不应该交物业费
以上情况需不需要交纳物业费呢?请仔细阅读下面的内容。
1、未签物业合同是否是拒交理由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委员会依法成立后,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在事实上也接受了物业服务,应当交纳物业费。
2、未居住是否是拒交理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房屋质量不达标是否是拒交理由
商品房存在质量问题系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而物业费的交纳属于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两者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若业主有证据证明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维修义务时,法院可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酌情减少物业费,房屋质量不达标不是拒交物业费的理由。
4、物业服务不完善是否是拒交理由
业主主张物业服务企业在安保、绿化、卫生等方面服务做得不好、存在瑕疵时,若提交的证据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则不能证明物业服务企业构成根本性违约,因此物业服务不完善不能成为拒交物业费的理由,法院可以根据审理情况,酌情减少物业费。
国务院公布的《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中明确规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是业主的一项基本义务。和谐的物业关系和良好的小区环境需要大家共同努力,周到的服务是每个小区业主的共同希望,物业服务公司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基础上,不断提升物业服务水平;小区业主也应该自觉遵守物业管理规定,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给予理解和支持,维护小区的共同利益,以促进物业管理服务及物业管理收费的良性循环,实现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的共赢。
责任编辑:马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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