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检察院案管中心检调对接办公室成功调解了一起未成年嫌疑人常某故意伤害案。
嫌疑人常某和被害人王某均为市某高中学生,二人因琐事发生争执,常某一时情绪冲动用拳头将王某面部打伤,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受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敦化市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中心检调对接办公室收到调解申请书后,组织人民调解员对本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常某、被害人王某及双方父母进行调解。调解初期,被害人王某及父母情绪比较激动,经人民调解员的耐心分析,释法说理,最终双方握手言和,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并当场给付赔偿金,被害人王某及其家属对未成年嫌疑人常某的冲动行为表示谅解且请求司法机关依法对其从轻处理。
本案办案人员收到检调对接办公室移送的双方调解协议书和谅解书后,经过认真审查讨论并向主管检察长请示,认为本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常某尚在成长教育阶段,自控能力相对较弱,主观恶性不深,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全部给付赔偿金,遂对未成年嫌疑人常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本案的顺利调解,充分体现了敦化市检察院积极践行绿色司法,依法妥善处理未成年犯罪案件。敦化市检察院在工作中努力寻找案件双方当事人都能接受的“平衡点”,讲究规范司法、理性司法和文明司法,既化解了社会矛盾,又挽救了未成年人,同时也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敦化市人民检察院供稿)
责任编辑:马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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