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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的心声:请求确认“我们”的关系

发布时间:2020-04-24 13:36:36 推广 来源:中国报道

中国报道讯(通讯员李在旭 李雪)2017年9月,安某到吉林珲春Z公司工作。工作顺心、待遇满意,然而不幸的事情发生了。2018年7月,安某在工作中受伤。其申请劳动仲裁,可Z公司说“我是用工单位而非用人单位”,一字之差,拒安某“千里之外”。安某无奈,逐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字之差背后的故事

2017年9月24日,安某到珲春Z公司从事下料工工作,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8年7月,安某受伤,向Z公司主张权利时,公司却说与安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安某属于劳务派遣人员。公司辩称,2018年3月底前,安某系山东A公司员工,2018年4月份之后,安某系山东B公司员工。安某是由这两家公司派遣到珲春Z公司从事运料工工作,由Z公司代发工资。

不攻自破的“玄机”

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珲春Z公司向法院提供了其与山东A公司和山东B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并称,安某受伤后,已经及时通知了山东B公司,B公司也按照工伤申报程序进行了申报。对于这个事情,安某一无所知。安某说:“我一直是在珲春Z公司从事运料工工作,到月了,Z公司就给我开工资了,从没与山东A、B两家公司协商签订过劳动合同。”当安某让珲春Z公司出具安某与这两家公司的劳动合同时,珲春Z公司却无法提供。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珲春Z公司未能提供安某与以上两公司之间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反驳安某的主张,为此,Z公司的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珲春法院根据Z公司提供的员工出勤记录表以及安某提供的中国人民银行工资收入明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确认原告安某自2017年11月份起与被告珲春Z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

法官温馨提示:劳动者入职到新的单位,需要签订劳动合同,签了劳动合同才能保障自己劳动关系的合法性。在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要注意收集社会保险记录、工资发放记录、考勤记录等证据,用以证明劳动关系。

责任编辑:马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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